延期開庭須在什麼時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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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開庭須在什麼時間提出?

一、延期開庭須在什麼時間提出?

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但是人民法院應在適當時間,提前通知開庭時間,至少須提前三日通知開庭時間。

當事人臨時提出申請延期開庭審理,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候,是可以延期開庭的,不過是否延期是由法院來決定的。

延遲開庭後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二、申請延期開庭的正當情況有哪些?

一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是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是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是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三、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的區別

(一)適用範圍不同

中止審理可以發生於訴訟程序開始以後一直到判決作出以前的任何訴訟階段,而延期審理則只能適用於開庭審理階段。

(二)適用效果

中止審理將造成本案訴訟程序的中途擱置,受訴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就本案的一切訴訟活動都應當停止進行;延期審理只是將本案開庭審理的日期拖延,有關訴訟活動並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證人到庭。

(三)恢復審理上

中止審理的法定情形來自於訴訟外,何時恢復訴訟,通常受訴法院是很難左右的;但是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來自於訴訟之中,恢復審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確定。

(四)法定情形是不同的

延期審理適用於: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其他應對延期的情形。

中止審理適用於: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所以一個案件當事人如果是想要申請延期開庭,並且也是有自己恰當理由的,是可以向法院發起申請的,但是發起申請之後最終能否延期開庭成功主要看法院在審覈之後的決定。雖然延期開庭提出時間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是隻要是延期成功,那麼法院通常會通知到當事人,並且告知具體的開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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