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判決不服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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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判決不服怎麼處理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判決不服怎麼處理

對於行政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對於終審判決認爲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1、一審

(1)起訴。行政訴訟是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後,進入一審程序。此時,人民法院指定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事人認爲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爲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爲依據。同時,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佈的規章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佈的規章。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進階人民法院批准。進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2、二審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執行。

此外,申訴制度,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確有錯誤的,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處理請求的訴訟活動。

行政訴訟指的是人民進行告官的一種體現,也是法律公平性的一種有利體現。在行政訴訟當中,行政相對人是作爲原稿,行政機關是作爲被告。因此如果對行政判決不服的情況下是可以提起上訴的,如果是認爲終審有誤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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