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是不是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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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是不是專屬管轄?

訴前財產保全是不是專屬管轄?

訴前財產保全是屬於專屬管轄的;訴前財產保全,當事人應當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採取訴前財產保全,並不必然導致採取訴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取得對該案件的管轄權。

在審理國內經濟糾紛案件中,如果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的,不能因對非爭議標的物或者對爭議標的物非主要部分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而取得該案件的管轄權。

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沒有在法定的期間(國內民事訴訟,申請人應在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15日內起訴;涉外民事訴訟中,申請人應在30日內提起訴訟)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該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這裏排除了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轄。

所謂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應是有給付內容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而是人身名譽之爭,無給付內容的,法院就不能採取訴前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訴前財產保全有哪些注意事項?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是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這裏的情況緊急通常表現爲相關財產可能被轉移、轉讓、隱匿等,從而影響到債權的實現;

(2)訴前保全是在起訴前提起的保全,並且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

(3)對訴前保全有管轄權的法院有三個方向的選擇,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對此債權人需要注意;

(4)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應當提供擔保;

(5)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大家一定要注意,這裏用的是必須。

(6)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7)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保全財產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8)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9)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前財產保全一般是針對於當事人爲了保障到自己的利益直接向法院申請保全,只要在起訴之前被保全的財產都是不能轉移或者是隱藏,而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要在財產所在地的法院進行,這樣才能獲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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