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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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有什麼?

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有什麼?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通常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被採納的規則。非法證據排除的弊端有非法證據範圍界定不明確、對於非法手段的界定不明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程序上不易操作。法律對於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中非法手段的界定是比較籠統的。關於非法言詞證據的取得手段也就是“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法律並沒有規定了統一的標準,這將會造成法院無法準確的認定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屬於非法證據。

排除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但是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以予以補正。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也就是說,司法機構不得采納非法證據,將其作爲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有哪些?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非法證據的範圍包括: 

1、執法機構違反法定程序製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2、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製作或調查收集證據材料; 

3、執法機構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爲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司法機構不得采納非法證據,將其作爲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有什麼?

具體說來,該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步驟:

1、程序啓動。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2、法庭初步審查。程序啓動後,法庭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則由公訴人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

3、控方證明。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4、雙方質證。公訴人舉證後,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5、法庭處理。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裁定:如公訴人的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法庭確認該供述的合法性,准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法庭對該供述予以排除,不作爲定案的根據。

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情況下,獲取的證據材料不具備法律效力,屬於非法證據,法庭在庭審時,需要對這類證據予以排除,使用暴力手段,脅迫的方法獲取的口供,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能作爲證據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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