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的異議書應在什麼時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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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的異議書應在什麼時期提出?

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的異議書應在什麼時期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異議書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提交答辯狀的時間是收到訴訟狀副本以後的15天之內。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怎麼確定?

1、管轄權異議提起的主體只能是本訴被告。原告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是因爲原告主動地提起訴訟,從而選擇了本訴的管轄法院。如果允許原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疑是對自己選擇的異議。追加的共同原告也不能夠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爲原告的起訴對其他共同原告有法律效力,所以被追加的原告也就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

2、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爲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的第三人之訴是一種參加之訴,是以本訴的存在爲前提的,所以不能對本訴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3、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也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本身就決定了其作爲參加者是以本訴的存在爲前提,質疑本訴的管轄權將導致本訴的不確定。至於有的法院從地方保護主義立場出發,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將責任轉移到該第三人的做法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本身的問題,不是透過擴大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所能解決的。而且地域管轄制度也不具有防止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的功能,因爲無論怎樣規定,管轄都可能是一方當事人所在地的法院。

事實上,我國法律制度中對民事案件的管轄權規定的非常清楚,同時也規定了立案條件,如果沒有管轄權,法院是不會立案的,當然在法院立案以後,被告方對於管轄權有權利提出異議,法院收到異議申請書以後會依法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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