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合同的中止和解除是怎麼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5W

一、法律規定合同的中止和解除是怎麼樣的?

法律規定合同的中止和解除是怎麼樣的?

1、合同中止和合同解除的區別在於:

(1)合同中止是使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暫處於停止狀態的情形。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間,權利、義務關係依然存在,在抗辯權消滅後,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恢復原來的合同效力。

(2)而合同解除後,合同法律關係終止,雙方權利義務也因此消滅,不再恢復原來的合同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如下:

1、產生原因:

(1)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和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

(2)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

2、合同內容:

(1)可撤銷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

(2)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具有明顯的違法性。

3、溯及力:

(1)無效合同雖然合同已經成立並存在,但是自始自終都是無效的。

(2)可撤銷合同並非絕對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

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終止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據《民法典》第566條當中規定,合同解除之後還沒有履行的就不再履行了,已經履行的是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要求對方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的方式來處理,但是合同的中止是指暫時的使權利關係處於停止的狀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