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合同詐騙罪判得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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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合同詐騙罪判得重嗎

一、一般情況下合同詐騙罪判得重嗎

嚴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三、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爲的界限是什麼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詐行爲交織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目的不同。

民事欺詐是爲了用於經營,藉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爲欺詐行爲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透過實施欺詐行爲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爲名,達到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欺詐的內容與手段不同。

民事欺詐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即欺詐方透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或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

合同的民事欺詐一般無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條款或內容爲主,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物,或對合同標的物質量作虛假的說明和介紹等;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爲人是爲了達到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騙取受欺詐方的信任。

(3)欺詐侵犯的客體不同。

民事欺詐的客體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欺詐方騙來的合同定金、預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債的表現物;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作爲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物始終是物權的體現者。

(4)欺詐的法律後果不同。

民事欺詐是無效的民事行爲,當事人可使之無效。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引起訴訟,則由民事欺詐方對其欺詐行爲的後果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合同詐騙罪是嚴重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行爲人對合同詐騙罪的法律後果要負擔雙重的法律責任,不但要負刑事責任,若給對方造成損失,還要負擔民事責任。

(5)欺詐適用法律不同。

民事欺詐雖在客觀上表現爲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爲仍處在一定的限度內,故仍由民法規範調整;而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他人公私財物爲目的,觸犯刑律,應受到刑罰處罰,故由《刑法》規範調整。

在認定合同詐騙罪的時候,需要區分和其他民事欺詐行爲的界限,不管是所適用的法律還是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都是不一樣的,對於合同詐騙罪的量刑,主要是根據涉案的金額以及情節嚴重程度來判斷。量刑最高可以處以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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