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新證據規則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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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新證據規則包括什麼?

民事訴訟新證據規則包括什麼?

具體規則是:

1、合法性規則:

證據的合法性主要是證據的資格也就是證明力的問題,包括主體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等。

2、客觀性規則:

證據的客觀性即證據的真實性,當事人必須保證所提供的證據是客觀真實的。

3、關聯性規則: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只有與本案有關的事實材料才能作爲證據使用。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類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包括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不同於行政訴訟或刑事訴訟當中的證據,也可以說三大訴訟中的證據,各有各的特定和規定。

1、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作爲證據的一個種類是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由於與訴訟結果有着直接的利害關係,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並存的特點。

因此,審判人員在運用這一證據時應注意防止將虛假的證據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於當事人的陳述應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進行審查覈實,以確定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爲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從司法實踐來看,書證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書證的表達方式上來看,有書寫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從書證的載體上來看,有紙張、竹木、布料以及石塊等。而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常見的有合同、文書、票據、商標圖案等等。因此,書證的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各種書面檔案,但有時也表現爲各種物品。書證在民事訴訟中是普遍被應用的一種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透過其外部特徵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一。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爭議的標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權所損害的物體(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遺留的痕跡(印記、指紋)等等。

4、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捲、微型膠捲、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數據和資料等。外國民事訴訟法一般都沒有將視聽資料作爲一種獨立的證據類型對待,僅將其歸入書證和物證的種類中,我國民事訴訟法鑑於其具有獨立的特點,將其歸爲一類獨立的證據加以使用。

5、電子數據。

電子數據是存儲於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包括電子簽名、格式化後的硬盤透過恢復取得的資訊等等,與傳統的錄像、錄音等視聽資料有所區別。

6、證人證言。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並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爲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是專業人員運用其專門知識,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分析鑑別,對專門性問題作出意見,以作爲法官判斷相關證據真僞的參考依據。從性質上來說,鑑定意見與其它證據類型很重要的區別在於:鑑定意見本身是構建在其它證據材料基礎上,得出的鑑定人的主觀判斷。在其它證據類型中,都力求證據材料契合客觀案情,儘量與表述人的主觀相分離;但在鑑定中,最有價值的反而是鑑定人透過主觀知識鑑別證據材料的過程。

8、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爲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後的記錄。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民事訴訟證據種類的具體闡述是十分的明確並且詳細的,其中包括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電子數據、視聽資料以及當事人陳述。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民事訴訟的情形的,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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