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開庭審理程序是什麼
民事糾紛在庭審階段也是需要遵守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法條的,庭審階段是莊嚴並且肅穆的。法官和檢察院,同時也包括原被告雙方都是需要遵守相關程序的,這一點非常重要。如果在庭審階段辦理程序不對的話,是很容易給案件留下漏洞的。下面小編要爲大家介紹的是民事訴訟開庭審理程序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開庭審理程序是什麼?
法院在開庭審理民事案件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覈對當事人、訴訟代理、第三人,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2、法庭調查。
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法庭調查的基本順序是:
第一,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的陳述;
第二,證人到庭作證;
第三,鑑定人到庭;
第四,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第五,勘驗人到庭。
3、法庭辯論。
指在合議庭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和證據及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進行言詞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
4、合議庭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休庭,由全體成員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不對外公開,採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評議應當制定筆錄,對不同意見也必須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及書記員簽名。五、宣讀判決。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應宣佈繼續並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佈另定日期宣判。
二、民事訴訟時效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 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分類如下:
(一)普通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短期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三)最長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四)其它情況的訴訟時效
1、《環境保護法釋義》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爲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爲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民事訴訟的開庭審理程序主要分4個階段。分別是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合議庭評議,其實在法庭審理之前,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也有着詳細的辦案流程,案件偵查流程和法庭審理流程是不一樣的,所有的程序這都是公開透明的,受公民監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