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委託人必須是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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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委託人必須是律師嗎?
不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委託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點:
1、訴訟代理權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
2、訴訟代理的權限範圍和代理事項由被代理人決定;
3、委託訴訟代理人必須是具有訴訟行爲能力的人。
三、委託代理人權限
1、委託訴訟代理人權限來源於委託人的授權,因此其代理的事項和代理權限的範圍都取決於委託人的授權。
2、委託人的授權有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兩種:
3、一般授權是指委託訴訟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訴訟行爲,這些行爲一般不直接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如調查收集、提供證據,申請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等,
4、特別授權是指訴訟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的訴訟行爲,如代理當事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
5、如果委託人作特別授權時,必須在授權書上寫明具體的事項,若委託人在授權書上僅寫明“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應視爲一般授權。
6、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授權範圍內代理進行訴訟活動,其超越代理權限所實施的訴訟行爲,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後追認,否則便屬於無效訴訟行爲,由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確實在有一部分人的腦海當中,就認爲只要打官司就必須要請律師,實則不然,有些特別簡單的民事糾紛,比如有各種證據可以證明明顯就是對方不對,在不請律師的情況下也有勝訴的可能性。法院受理民事糾紛的前提條件也不是原被告都要請律師,但請律師上訴的可能性當然要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