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可以約定縮短嗎?
一、訴訟時效可以約定縮短嗎?
訴訟時效不可以約定縮短,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爲能力的,可以認定爲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和非出於權利人意思的“人禍”,例如瘟疫、暴亂等。
2、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爲能力的,可以認定爲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3、其他。例如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中止等等。
提出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
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必須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或法定事由雖發生於6個月前但持續至最後6個月內的,才能發生中止時效的法律效果。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發生了訴訟方面的一些問題,那麼首先需要注意的就是訴訟時效的規定,因爲如果說訴訟時效已經經過的話,對於原告來說的話是需要面臨着怠速的風險的,除非說被告同意履行債務,所以一定要儘快的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