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要件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4W

(一)適格的當事人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要件包括什麼?

適格的原告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

3、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將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納入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範圍之內,可以更好保護其利益,遏制惡意訴訟,也使規定更協調一致。另外,原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應列爲共同被告。

(二)第三人撤銷訴訟的客體範圍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不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也包括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只要實質上對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無論是訴訟案件還是非訴案件的裁決,是針對確認之訴、給付之訴還是形成之訴,都可以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三)第三人撤銷訴訟的起訴期間

爲避免對法律關係造成長期的不穩定,維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對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做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這裏的“六個月”應理解爲除斥期間。

(四)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法院

案外人應當向做出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起訴法院可能爲一審法院,也可能爲二審法院。提起再審的向做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目的在於糾錯,旨在完全推翻原判決。由上級法院管轄有利於實現內部監督。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目的在於保護權利,只須撤銷原判中對第三人不利益部分對其的效力。原判法院對了解案情,便於快速解決糾紛,提高訴訟效率。另外,如生效裁判是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應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五)第三人撤銷之訴判決的效力問題

如果法院審理認爲訴訟請求成立的,原生效裁判中對第三人不利益部分對第三人失去效力,第三人得以對抗原訴當事人的請求,但在原當事人中繼續有效。但是在第三人不利益部分與原訴訴訟利益不可分割時,維持原裁判在原訴當事人之間的效力就不可避免對第三人造成不利,法院就應該撤銷整個判決。爲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判決對基於原判決取得權益的善意第三人不產生影響。一般情況下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但卻有必要時,例如原訴訟標的與第三人的利益不可分割,繼續執行可能使第三人利益受損,並且由第三人提供擔保時,可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目的是爲了保護第三人的權利,如果符合撤銷條件,法院應當撤回對第三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部分判決,第三人撤銷權只有與一般債權人的撤銷權不同,而且一旦行使了第三人撤訴權就不能取消,第三人撤銷之訴體系還不是很完整,實施起來有很多問題存在,因此遇到這類案件時,可以諮詢相關方面的專業人士進行諮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