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共同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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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共同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民事訴訟共同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1、當事人雙方至少有一方是兩個以上,且各爲獨立的訴訟主體。

2、客觀方面,訴訟標的須爲共同。要麼是標的同一,要麼標的是同樣。沒有這些客觀上的聯繫,彼此分割的主體又怎麼能成爲共同訴訟人呢?

3、屬同一人民法院轄區,如若分別由不同轄區法院管轄,同樣失去共同訴訟的基礎。

4、在程序上,人民法院進行合併審理。

二、共同訴訟具體情形有哪些?

1、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爲共同訴訟人。

2、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共同訴訟檔案者爲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爲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覈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法人爲共同訴訟人。

5、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爲共同訴訟人。

6、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爲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爲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爲共同訴訟人。

8、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爲共同訴訟人。

9、在因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爲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爲被告。

綜上所述,只有同時滿足以上4方面構成要件的才能被認定成共同訴訟。如果是必要共同訴訟,比如被告方是兩位,那麼兩位被告方都必須出庭參與庭審活動,在一般共同訴訟中,可以推選出一位代表參與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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