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保全的案件還可以移送管轄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一、已經保全的案件還可以移送管轄嗎?

已經保全的案件還可以移送管轄嗎?

已經保全之後移送管轄應該同時應解除做出的財產保全措施,原法院已裁定移送管轄,說明其對此案件無管轄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的審理活動和執行需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

依據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爲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移送管轄期間保全到期怎麼辦

在審判實踐中,通常採取以下兩種方式對移送管轄案件中原法院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進行處理:一種是移送法院在移送案件時解除財產保全,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後重新裁定財產保全;另一種是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後,依據移送法院的法律文書、移送函及被移送法院的相應法律文書辦理解除保全手續。可以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根據該規定財產保全措施的解除只能由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該法院的上級法院解除,一般而言解除財產保全時也應當以裁定方式進行。這意味着民商事訴訟財產保全程序中採取“裁定保全法院與解除保全法院一致”的原則,特殊情況下可以由上級法院解除下級法院的財產保全措施,這有利於防止法院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被其他機關和法院解除,使保全措施流於形式。

這兩種方式在實踐中存在不少弊端:前者會造成被申請人轉移保全財產,被申請人利用移送法院和受移送法院辦理移送手續的時間差,透過網上銀行轉賬等方式,轉移被保全財產,直接損害了申請保全人的利益。後者可能導致解除保全措施無法落實,解除財產保全需要相關部門的協助,如果裁定保全法院與裁定解除保全法院不一致,相關部門拒絕辦理解除手續,會損害到被申請保全人的利益。

犯罪分子做出了違法行爲後都將會受到司法機關的審理和處罰,那麼在被審理的過程中也是可以將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或者逮捕的,同時在審理的不同階段也是會做出換押手續的,如果司法機關沒有換押的相關手續也是不能隨意的轉移或者移送犯罪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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