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調查證據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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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法院調查證據時間

申請法院調查證據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期限應該是視證據種類的不同而定,一般都是應該在開庭錢提交證據、交換證據的規定期限屆滿之前七天或者是開庭前一週內,不過在庭審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新證據或當事人無能力舉證的情況下,也可以提出申請。法院對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3天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法院應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5天內作出答覆。

二、申請法院調查證據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三、申請法院調查證據的程序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複議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由此可見,在一定條件下,如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舉證時,其可以申請法院協助調查取證。這裏注意的是,按照規定,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證據時間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天。所以說,如果當事人有這方面的需求,要儘快向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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