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規則公證有什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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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規則公證有什麼標準?

證據規則公證有什麼標準?

公證員對於證據的認定享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公證證據的舉證責任在於公證申請人,並且由公證員單方面對於證據作出最終的判斷,因此,公證機構作爲法律服務機構,應對申請人負責並且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自身的行爲應防止權力的濫用,因此,設定有關公證證據認定的一般標準顯得相當重要。

(一)主體標準所謂主體標準,是指公證申請人必須有證明材料證明其符合《公證程序規則》第9條對於公證當事人的要求,即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與申請公證事項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由於公證活動是以申請人的申請爲基礎的,因此申請人最先提供的證明材料大體能夠證明申請人是符合規定的適格的當事人。例如,在受理申請人要求對於手機中所存儲的短信進行證據保全的公證時,申請人首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該手機及手機號碼是歸其合法所有的,如提供購買手機的發票、電話費帳單、電信部門的有關證明等。

(二)實體與程序標準所謂實體與程序標準,是指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應該是以合法、真實爲前提和基礎的。雖然在《公證法》第27條中真實、合法、充分是並列的,但是如同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到的,只有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明材料才能被稱爲證據,合法和真實應當是公證機構認定證據是否充分的前提,即證據的充分應包含了合法和真實。從另外一個角度考慮,表面形式上再充分再完備的證明材料,如果它本身是虛假的或非法的,那麼它也不能成爲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的依據。

除了考慮證明材料實體上是否合法,我們還要確認申請人獲得該證明材料程序或途徑的合法性,特別在強調程序正義的今天,我們也應更多地將目光放在申請人獲得證明材料程序的合法性上,如果我們獲知申請人取得材料的過程是非法的,就應該拒絕爲之公證。

證明材料的真實,可以分爲客觀真實和法律真實,前者指以事物的本來面目認識事物,認識與客觀實際情況相一致;而後者是從法律角度認可的事實。客觀真實永遠是我們所追求的完美的目標,但是並不是唯一的價值取向,而且也可能是難以完全達到的境界。公證員對證明材料真實性的認定也應該建立在法律事實的基礎上,而不能拘泥於純粹的客觀事實。例如,在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時,當事人提供了一份經公證的遺囑,以及另一份內容不同未經公證的遺囑,但所立時間晚於公證遺囑,那麼,我們只能基於公證遺囑辦理繼承權公證,因爲公證遺囑所反映的是法律真實,而客觀真實可能是立遺囑人在後一份遺囑中所反映的意願。

(三)充分標準所謂充分標準,是指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能夠足以證明公證書中的公證事項,而且各個證明材料之間沒有矛盾,互爲印證,並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

證據規則包括哪些?

1、相關性規則:相關性是實質性和證明性的結合,也就是說,如果所提出的證據對案件中的某個實質性爭議問題具有證明性,那它就具有相關性。

2、傳聞證據規則:傳聞證據包括兩種證據資料:

(1)證人在審判日以外對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

(2)證人在審判日以他人感知的事實向法庭所作的轉述。傳聞證據規則即傳聞法則,是指原則上排斥傳聞證據作爲認定犯罪事實的根據的證據規則。

3、違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應當排除那些透過非法搜查和扣押獲取的物證的規則。對違法證據是否排除,從根本上講是一種價值選擇。從保護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出發,那麼非法取得的證據材料應當排除。

4、自白任意性規則:是指透過違法或不恰當的方式取得的並非出於陳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應當絕對排除。

5、反對誘導性詢問規則:主要應用於法庭審理。所謂誘導性詢問,是指詢問者的詢問強烈地暗示證人按提問者的意思作出回答,如果詢問帶有誘導,這種詢問是無效的。

6、意見規則:就是要求證人作證只能陳述自己體驗的過去的事實,而不能將自己的判斷意見和推測作爲證言的內容。因爲認定事實、作出判斷是法官的職責,證人的責任在於提供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職能。

7、最佳證據規則:即認爲原始文字材料(包括錄音、錄相、攝影材料等)作爲證據其效力優於它的複製品,因而是最佳的。這一規則主要適用於書證。

證據規則有什麼原則?

1、證據規則的建設,應當體現“控辯式”訴訟結構的要求。由於我國刑事訴訟向控辯式轉化,國外的上述經過長期的理論探索和經驗確證所認可的證據規則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意義上可以被我們借鑑。其中一些內容,實際上在我們過去的訴訟實踐中已經確認或在我們的證據法理論上已經認可,如證據應當有相關性、口供應當補強、對透過嚴重違法所獲取的人證(被告口供、被害人陳述以及證人證言等)存疑甚至不用等。只不過由於訴訟制度的變革,我們需要將一些法律規範和一些實際做法上升爲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規則,同時應當適應制度的變化改變證據法上的某些操作方式並確立某些新的規則。

2、證據規則的建設,應當符合我國的司法實踐。我國目前雖然採用了抗辯式的訴訟結構,但在訴訟過程中,法官仍保留了較大程度的職權運用。同時,在我國由於證人保護、證人作證補助等問題還沒有有效地解決,所以在證據規則的設計上,應當充分考慮這些因素。否則,再完善的規則也難以充分執行。

3、證據規則的建設,應當配備相應的刑事訴訟程序。證據規則只能藉助排除的方式對證據的運用產生作用,一個有生命力的證據規則必須有輔助的程序制度作爲保障。

綜上所述,證據規則公證由於主要由公證員實施,在實踐中也很難規避權力的濫用。而不同的證據規則都有其原則需要遵守,並且需要滿足法律的有關制度作爲保障。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證據規則公證有什麼標準?”問題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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