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無需舉證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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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時無需舉證的內容有哪些

民事訴訟時無需舉證的內容有哪些

(1)衆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爲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

(5)已爲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6)已爲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對於前述的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條的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

二、民事訴訟的證據

指作爲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爲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爲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於客觀世界,且能夠爲人所認識和理解。

爲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僞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僞證;要求鑑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鑑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爲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覈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繫。也就是說,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纔有法律意義。

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直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在民事訴訟當中一般採取的是誰主張誰進行舉證,也就是說對於自己的主張必須要提出相應的證據,但對於一些情形是不需要再進行提出證據的,比如說已經有法院已發生了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那麼就不需要再進行舉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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