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數據取證該怎麼做纔好?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7W

電子數據可以說是證據種類中比較特殊的一種。畢竟電子數據是依靠一定的電子載體才能展示在人們面前的。而現實中,對電子數據的收集其實也是相對要麻煩一些的,那到底電子數據取證該怎麼做纔好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爲你進行詳細解答。

電子數據取證該怎麼做纔好?

一、電子證據包括哪些:

“電子證據”可以分爲:

1)字處理檔案:透過文字處理系統形成的檔案,由文字、標點、表格、各種符號或其他編碼文字組成。不同類型的文字處理軟件生成的檔案不能相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碼規則形成的檔案也不能直接讀取。所有這些軟件、系統、代碼連同文字內容一起,構成了字處理檔案的基本要素。

2)圖形處理檔案:由計算機專門的軟件系統輔助設計或輔助製造的圖形數據,透過圖形人們可以直觀地瞭解非連續性數據間的關係,使得複雜的資訊變得生動明晰。

3)數據庫檔案:由若干原始數據記錄所組成的檔案。數據庫系統的功能是輸入和存儲數據、查詢記錄以及按照指令輸出結果,它具有很高的資訊價值,但只有經過整理彙總之後,才具有實際的用途和價值。

4)程序檔案:計算機進行人機交流的工具,軟件就是由若干個程序檔案組成的。

5)影、音、像檔案:即通常所說的“多媒體”檔案,通常經過掃描識別、視頻捕捉、音頻錄入等綜合編輯而成。

二、電子數據取證該怎麼做

第一,透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將電子數據以法定的證據形態或是法庭可以採納的證據形式固定。法定的證據形態一般是可見、可感知的物質形態,而電子證據原本 只是一種磁或者電的脈衝,只有透過一定的技術手段轉換爲可感知的形態,才能具有證據的形式,也才能在法庭上作爲證據展示。有關輸出檔案必須在以下前提下才 具證據形式:

(1)輸出該數據的計算機必須是該證據的原始存儲處。

(2)該數據在輸入和輸出時計算機的運作狀態良好。具備了這兩個前提,電子數據才被固定爲具有證據形 式的證據材料。

對於某些非文檔(如多媒體視聽資料)的電子數據的原件,須藉助一種更爲可能的高容量載體,如電腦光盤,除了按照 嚴格的取證過程,這種載體介質宜適用一次性只讀光盤(cd-rom)來刻製爲佳,以最大程度減少採用多次可寫光盤(cd-rwm)的可被擦寫修改的風險, 保證這種取證的絕對固化的效果,再回歸到法庭的相關設備的還原舉證,系統達到完善的證明資訊的司法傳遞。

第二,對於電子商務的貿易雙方而言,可以收集並提取網絡服務商儲存的資料。由於網絡服務商具有資料保密和存儲的義務,對於用戶和數據採用密碼方法或其他方法給予特殊保護,所以當貿易雙方發生糾紛時,可以將存放在網絡服務商那裏的電子檔案作爲有效的訴訟證據。

第三,電子證據的訴訟保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 訟參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在網絡環境下維護權利人的利益,規範網絡環境秩序,除當事人申請外,法院也可以 適當地主動採取保全措施。對於電子證據的訴訟保全分爲訴前證據保全和訴訟證據保全。

電子證據的訴前保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參照《民事 訴訟法》第81條,同時參照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精神制定了《關於訴前停止商標專用權行爲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訴前保全解 釋》),其中明確了訴前證據保全的規定,依該規定當事人申請電子證據保全應當具備的條件是:申請保全電子證據的具體內容、範圍、所在地點;請求保全的證據 能夠證明的對象;申請的理由,包括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且因爲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具體說明。該解釋第11條規定,法院對保全申請應審查:被申請人正 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權行爲;不採取保全措施會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提供擔保的情況;採取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訴前證據保全 的開展,目前處於初始階段,有許多問題有待進一步研究與完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對於訴前證據保全的態度是“穩妥、慎重”,但並不限制對訴前證據保全的適 用。

電子證據訴訟保全,對於法院來說,是面臨一個全新課題。法院除了要選擇相關的備份程序、收集磁盤等物質載體爲目標,並且對相關的 使用人制作者進行必要的詢問外,還應在專家的指導下開展相應的保全工作。在保全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碰到各種各樣的技術問題,而專業人員能夠幫助法院最大限 度地獲取相關資料,並能進行司法分析,幫助恢復殘留數據和其他隱藏或丟失的數據,透過製作鏡像拷貝來將被刪除的檔案或其他殘留數據在硬盤驅動器和軟盤上得 到恢復。

第四,電子證據的公證保全。公證證據的證明力高於一般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 行爲、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了公證文書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 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在涉及網絡電子證據的糾紛案件中,由於電子證據本身具有易複製、易改動、易銷燬的特點,當事人收集證據非常困難,對所取得的電子 證據的真實性以及收集證據方式的合法性證明更加困難,因此,越來越多的當事人採取申請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保全的方式取得電子證據。

也是要注意方式方法的,否則就有可能導致收集到的電子數據不被法院所採納,那當事人就會白費功夫,並且還會因爲電子數據沒有被採納,承擔不利的判決結果。要是不清楚該如何收集這類證據的話,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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