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事件打架鬥毆參與人數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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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事件打架鬥毆參與人數的規定是怎樣的?
對打架鬥毆參與人數並無明確規定,但參與打架鬥毆的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哪些打架鬥毆案件可調解處理?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三)行爲人的侵害行爲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爲引起的;
(四)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三、打架鬥毆民事賠償爭議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雖然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打架鬥毆的參與人數,但打架鬥毆最低也是兩人以上,若聚衆鬥毆,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的,則有可能構成聚衆鬥毆罪。打架鬥毆過程中造成受害人輕傷以上的,也要按照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