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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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分別處罰。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如何處罰?

1、主體要件

首先,從主體的數量上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行爲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這是成立該案的必要條件。其次,該行爲的行爲人必須全是達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完全的責任能力的行爲人,而如果都是無責任能力的,如精神病人或者有責任能力的行爲人和無責任能力的行爲人共同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都不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

2、客觀要件

從客觀要件上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必須都具有共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即有客觀的事實。首先,各行爲人共同實施的行爲違反的是治安管理。其次,不論各行爲人是以作爲還是不作爲的方式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它們之間必須是互相爲條件,互有聯繫,共同形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事實,是成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不可或缺的組成成分。再者,若是個別違反治安管理行爲需要存在危害結果才行,則每個行爲人的行爲必須與要求的危害結果有法律的因果關係。

3、主觀要件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和以法律爲準繩的理念,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在主觀上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過失,還可以是故意和過失的混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7條規定:“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在違反治安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爲處罰。”

可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但是,由於教唆,脅迫或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往往是在違法行爲中起領導或主要作用,所以對他們按其各自的相應行爲嚴厲處罰。我們是需要從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幾個構成要件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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