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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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在社會上存在這樣的情形,聚衆鬥毆,顧名思義就是多數人實施的行爲,並且對社會有重大的影響,對於行爲人的處罰量刑標準也根據情形來規定,有積極參加的,是首要分子的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罰要輕一些。

聚衆鬥毆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聚衆鬥毆罪量刑標準

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

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

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

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衆鬥毆罪是指爲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衆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聚衆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爲公共場所的秩序。

聚衆鬥毆罪包括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衆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

中文名

聚衆鬥毆罪

解 釋

爲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

客體要件

公共秩序。

主體要件

一般主體

目錄

1. 1 構成條件

2. 2 認定界限

3. 3 處罰準則

4. 4 附帶訴訟

5. 5 相關說明

構成條件

編輯

(一)聚衆鬥毆罪的

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衆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爲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衆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衆鬥毆行爲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衆鬥毆罪的本質特徵。

聚衆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糾集衆人結夥毆鬥的行爲。聚衆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聚衆",一般是指人數衆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是指的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衆鬥毆多表現爲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爲。鬥毆起因或爲爭奪勢力範圍,或爲哥們出氣進行報復,或爲爭奪女人發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夥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於不顧。

(二)聚衆鬥毆罪的

聚衆鬥毆罪的主體是,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衆鬥毆者均構成聚衆鬥毆罪。只有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衆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衆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

聚衆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爲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爲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透過實施聚衆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行爲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衆鬥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認定界限

編輯

(一)聚衆鬥毆罪與羣衆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羣衆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聚衆鬥毆罪與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衆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衆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爲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衆鬥毆罪可以聚衆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衆實施。

(三)聚衆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衆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處罰準則

編輯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附帶訴訟

編輯

民事訴訟

(一)聚衆鬥毆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後果的,聚衆鬥毆的參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爲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爲傷害的後果,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二)參加聚衆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受重傷不構成犯罪的行爲人及死亡行爲人的近親屬可以向聚衆鬥毆的對方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行爲人明顯構成犯罪的除外。

(三)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賠償數額。犯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承擔全部或主要賠償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聚衆鬥毆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相關說明

(一)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構成本罪,其餘人則不爲罪。

(二)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對直接行爲人及直接責任人,依照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處罰。

經常會在一些馬路上看見一些分幫派的人在打架 ,對周圍的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並且有涉及到一些財務的損害,其他人身權益的損害等等,聚衆鬥毆是多數人實施的行爲,一般達到三個人以上實施打架的行爲就可以構成本罪。

聚衆鬥毆在社會上存在這樣的情形,聚衆鬥毆,顧名思義就是多數人實施的行爲,並且對社會有重大的影響,對於行爲人的處罰量刑標準也根據情形來規定,有積極參加的,是首要分子的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罰要輕一些。

一、聚衆鬥毆罪量刑標準

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

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

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

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衆鬥毆罪是指爲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衆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聚衆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爲公共場所的秩序。

聚衆鬥毆罪包括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衆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

中文名

聚衆鬥毆罪

解 釋

爲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

客體要件

公共秩序。

主體要件

一般主體

目錄

1. 1 構成條件

2. 2 認定界限

3. 3 處罰準則

4. 4 附帶訴訟

5. 5 相關說明

構成條件

編輯

(一)聚衆鬥毆罪的

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衆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爲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衆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衆鬥毆行爲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衆鬥毆罪的本質特徵。

聚衆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糾集衆人結夥毆鬥的行爲。聚衆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聚衆",一般是指人數衆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是指的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衆鬥毆多表現爲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爲。鬥毆起因或爲爭奪勢力範圍,或爲哥們出氣進行報復,或爲爭奪女人發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夥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於不顧。

(二)聚衆鬥毆罪的

聚衆鬥毆罪的主體是,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衆鬥毆者均構成聚衆鬥毆罪。只有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衆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衆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

聚衆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爲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爲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透過實施聚衆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行爲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衆鬥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認定界限

編輯

(一)聚衆鬥毆罪與羣衆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羣衆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聚衆鬥毆罪與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衆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衆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爲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衆鬥毆罪可以聚衆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衆實施。

(三)聚衆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衆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處罰準則

編輯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附帶訴訟

編輯

民事訴訟

(一)聚衆鬥毆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後果的,聚衆鬥毆的參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爲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爲傷害的後果,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二)參加聚衆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受重傷不構成犯罪的行爲人及死亡行爲人的近親屬可以向聚衆鬥毆的對方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行爲人明顯構成犯罪的除外。

(三)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賠償數額。犯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承擔全部或主要賠償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聚衆鬥毆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相關說明

(一)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構成本罪,其餘人則不爲罪。

(二)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對直接行爲人及直接責任人,依照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處罰。

經常會在一些馬路上看見一些分幫派的人在打架 ,對周圍的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並且有涉及到一些財務的損害,其他人身權益的損害等等,聚衆鬥毆是多數人實施的行爲,一般達到三個人以上實施打架的行爲就可以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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