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與不予執行的理由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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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仲裁裁決與不予執行的理由是一樣的嗎?

撤銷仲裁裁決與不予執行的理由是一樣的嗎?

這兩種是不一樣的;

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主體必須是仲裁當事人

由於仲裁當事人與仲裁裁決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仲裁裁決也決定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了保護或者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規定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是當事人,包括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2.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我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則表明他放棄了此項權利,雙方當事人都應自覺履行裁決書中規定的各自的義務,否則,權利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

4.必須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

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必須有證據對該仲裁裁決具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加以證明。沒有證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能否證明,則需要人民法院審查認定。

二、裁決不予執行的理由?

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也就是說,仲裁以合同當事人的協議爲前提。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無書面的仲裁協議,仲裁就沒有根據,仲裁機構即使作出裁決,人民法院也不予執行。

第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仲裁機構應當依照仲裁法規的規定和當事人仲裁協議的約定進行仲裁,其裁決纔能有效。仲裁機構的裁決事項如果超出了當事人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仲裁機構受案範圍的,屬於超越職權的行爲。因此,即使仲裁機構作了裁決,法院也不能執行。

第三,仲裁組織和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正常進行的重要保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如果仲裁員與本案有關聯,依法應當迴避而未迴避,或者對當事人未經過合法通知而予以缺席仲裁等,其作出的裁決不發生效力,因而人民法院可不執行該項裁決。

第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第五,適用法律有錯誤的。仲裁裁決必須依法進行,必須正確適用法律。

第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決行爲的。仲裁員必須廉潔奉公,依法裁決,如果在仲裁案件中有貪污受賄、枉法裁決的行爲,則是違法犯罪的行爲,所作裁決必然是錯誤的,人民法院理所當然亦不予執行。

第七,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遭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未能到庭陳述的,該仲裁裁決不能執行。

第八,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

綜合上面所說的,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兩者都是屬於這個裁決不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兩種行爲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執法人員就會結合不同的理由來進行判決,只有符合條件才能得到執法人員的受理,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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