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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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婚姻的效力是怎樣的?

涉外婚姻的效力是怎樣的?

涉外婚姻的效力是符合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的規定,就是屬於有效的。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沒有共同居住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地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的均爲有效。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二、涉外離婚費用是什麼?

其實,涉外婚姻訴訟離婚的費用是參照我國一般的訴訟離婚費用。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訴訟離婚的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不涉及財產的,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涉外婚姻實際上就是婚姻雙方當事人其中一方當事人是外國人,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是需要經過我們國家的涉外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才能夠確定婚姻是屬於有效的還是無效的。經過審查之後,如果不存在無效婚姻的情況的話,基本上都是屬於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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