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2W

一、本罪與一般組織乞討行爲的區別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認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1條明確規定,“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構成治安違法行爲,將被“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反覆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將組織乞討罪的規定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比較,二者存在以下差異:

一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保護對象爲任何人,而非僅限於殘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組織乞討罪確明確要求,只有殘疾人與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方能構成本罪的犯罪對象。

二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對象也更加廣泛,非但組織者,所有實施了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行爲人和乞討方式違法的乞討行爲人都是行政處罰的對象。而組織乞討罪的處罰對象卻只限於組織乞討者。

三是《治安管處罰法》規定的行爲方式也比組織乞討罪廣泛,只要是利用他人進行乞討的行爲,不論何種手段均構成違法治安處罰的違法行爲。而組織乞討罪確僅限於使用暴力與脅迫的手段。

總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範圍是包容了組織乞討罪的規定,因此在具體認定本罪時,除了要把握兩者從性質上不同的行爲方式差異之外,還要注意同樣是組織殘疾人與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乞討行爲時,何種情況下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何種情況下適用組織乞討罪。總的方針是依據其社會危害性的嚴重程度,具體標準參照筆者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論述。

二、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關係

由於本罪所要求的特定的暴力或脅迫手段會對殘疾人與未成年人的健康權、身體權與生命權造成一定的威脅,有可能造成被害人的傷害或死亡結果,從而符合其他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犯罪的特徵。因此有必要在理論上把本罪與其他侵害人身犯罪的界限加以釐清,以便於司法實踐具體掌握。

就組織乞討罪與故意傷害罪而言,如果組織乞討者利用暴力的手段致殘疾人或者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人身受到傷害,則屬於一行爲(當然相對於組織乞討罪的複雜行爲而言,此處的一行爲是有所特指的)觸犯數個罪名的想象競合犯。依照我國刑法理論界的通說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斷原則處理,也即依照行爲觸犯數個罪名中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而不是數罪併罰。比較組織乞討罪與故意傷害罪的法定刑幅度,在致人輕傷時故意傷害罪與組織乞討罪的法定刑幅度是基本一致的,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時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組織乞討罪的基本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但是如前所述,組織乞討罪的暴力程度應當僅限於致人輕傷。而且組織乞討罪有兩個法定刑幅度,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此,可以說,在組織乞討的暴力行爲僅致殘疾人或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輕傷時,組織乞討罪的法定刑幅度是高於故意傷害罪的,因此應當依照組織乞討罪定罪處罰。而當非法組織的暴力手段致人重傷時,故意傷害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較之情節嚴重時的組織乞討罪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法定刑是相對較重的,因此此時應當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至於行爲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或造成嚴重殘疾時是毫無疑問要適用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的。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討論只限於說明以暴力爲手段的組織行爲致人傷害時的法律適用問題。至於實踐中發生的,有的組織乞討者爲了使被期織者更容易乞討得逞,故意致被組織者傷殘的行爲是獨立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情形。如果綜合案件情節同時符合組織乞討罪的犯罪構成,便應當按照故意傷害罪與組織乞討罪進行數罪併罰。

三、 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關係

在組織乞討的過程中往往伴隨着組織者對被組織對象的非法限銠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此時如果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便會發生其與組織乞討罪的法律適用選擇問題呢?依筆者看來,拘禁行爲是組織行爲的一部分,非法的組織行爲往往都包含有對被組織者的非法拘禁。因此,刑法在規定組織乞討罪時已經把這種情況考慮在內了,組織行爲中非法拘禁的社會危害性構成組織乞討罪的一部分,從臥而被吸收了。因此,此時不發生罪數的認定問題,依照組織乞討罪單獨定罪處罰嘲已足以懲罰其社會危害性。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