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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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與搜查工作中的錯誤行爲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的認定

例如,偵查人員依法搜查時沒有請見證人到場,或者沒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搜查婦女身體時不是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等,屬於合法搜查中的錯誤行爲。

2、本罪與非法搜查爲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如爲了查找欠物)爲前提的,如果行爲人出於其他犯罪目的(如爲了搶劫)而對他人人身或住宅進行搜查的,應以目的行爲吸收非法搜查行爲,按目的行爲定罪,如定搶劫罪。

3、本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

兩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牽連關係。當行爲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爲了進行非法搜查時,一般以後一行爲吸收前一行爲,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爲情節惡劣而後一行爲情節一般,則以前一行爲吸收後一行爲,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4、本罪與搶劫罪、盜竊罪、侮辱婦女罪等的界限

後面這些犯罪在客觀方面亦可能採取非法搜查的行爲,此時非法搜查僅是實施其犯罪的手段行爲,如盜竊犯罪分子在侵入他人住宅後非法翻箱倒櫃、盜走他人珍貴物品的,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牽連行爲,此時,如果構成他罪的,應擇一重罪即後者定罪科刑。倘若不構成他罪,如非法搜查後僅是盜取少量財物,但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則可以以本罪論處,而把其他行爲作爲本罪的一個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5、本罪與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證件罪的界限

一般情況下,本罪與後者不會發生混淆。但在僞造、變造或者買賣司法機關的搜查證後又進行非法搜查的,其既觸犯本罪與後罪,對之,可以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進行處理。如果行爲人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在僞造司法機關的搜查證後又冒充司法人員進行搜查,且劫取他人財物的,則應以搶劫罪定罪科刑,而不是構成本罪,亦不是構成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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