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選舉罪立案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6W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破壞選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破壞選舉罪立案標準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無效,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僞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佈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衆衝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場所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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