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糾紛處理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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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糾紛處理最新方法是什麼?

保險糾紛處理方法是什麼?

如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發生保險合同爭議,可採取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

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保險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是向當地保監局投訴。

如果保險代理人及保險人在展業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或違紀行為,可以向保監局投訴,通過行政途徑解決。

二是通過保險調解委員會來調解。

一些大城市已經在國內建立了保險調解制度,如上海地區。負責保險調解的委員會由市保險同業公會牽頭,各保險公司推薦熟悉相關保險業務和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並聘請專家、律師、消委會人員為顧問,依據國家有關人民調解的相關法律法規,提供調解服務,市民申請保險糾紛調解完全免費。調解制度並不可能解決所有的保險糾紛,但對處於相對弱勢的保險消費者而言,顯然是獲得幫助的有效方式之一。

但是,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糾紛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所涉及的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是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會員公司;

2、糾紛雙方中,保險消費者一方須為保險個人消費者;

3、當事的保險會員公司對該糾紛有明確處理意見,而糾紛的另一方不接受;

4、調解必須完全遵循自願原則,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調解。也就是説,當保險公司不願接受調解時,調解程序無法啟動;

5、不涉及第三方利益;

6、未經訴訟或仲裁程序;

7、糾紛金額不高於10萬元。

目前上海地區的保險調解委員會一共有44位保險調解員。在調解員的確定上,調解委員會設有“迴避”機制,一旦涉及利益關係,相關調解員將回避。在具體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可由糾紛雙方共同選定。涉及案情複雜、爭議金額較大或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可採取“合議”制,由3名調解員共同調解。

一般來説,涉及到保險糾紛的話,最好的方式就是進行協商,雙方根據實際矛盾來解決問題。如果一方願意賠償另外一方的損失,那麼就按照實際損失來進行賠償。如果最終要進行起訴的話,受損失一方要在2年內對另一方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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