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嶺 - 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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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嶺市被徵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

温嶺 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維護被徵地人員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被徵地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3]26號)和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五廳《關於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導意見》(浙勞社農[2003]79號),參照台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台州市區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台政函[2004]3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實施範圍和對象

(一)自本辦法頒佈之日起,本市範圍內土地被徵用的行政村中年滿16週歲、持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證家庭中在冊農業人員。但男滿70週歲、女滿65週歲的村民可以自願參保。本辦法頒佈之前土地被徵用的村可以參照執行。

(二)已經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和集體土地80%以上被徵用的村已滿16週歲以上人員應當一次性整體參保。

(三)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徵地人員,不納入本辦法的實施對象。

第三條 參保辦法

(一)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徵用土地情況核定被徵地村應參保人數。村民委員會按照本暫行辦法提出參保方案,確定繳費標準檔次,按"人地對應"原則落實具體參保户(要求整户參保),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後,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准。

(二)經核准的擬參保人員填寫參保人員登記表,以所在村居為單位,附參保人員名冊、户籍證明、二輪土地承包權證和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到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處辦理參保手續。繳納養老保障費後,發給《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手冊》。

第四條 保障方式

被徵地人員參加養老保障分二種方式:

(一)男滿60週歲、女滿50週歲的被徵地人員,參加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

(二)男不滿60週歲、女不滿50週歲的被徵地人員,按照自願原則,可選擇參加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五條 繳費辦法及標準

(一)繳費辦法:

被徵地人員的養老保障費(含村集體繳納部分)實行一次性躉繳。

(二)繳費標準:

1、繳納的養老保障費由村集體、個人繳費和政府貼補兩部分構成。

⑴村集體、個人繳費標準

參加養老保障的被徵地人員,男60週歲、女55週歲以下的,2004年村集體與個人繳費標準為:A檔29460元,B檔19640元,C檔11000元;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的(下稱養老年齡),每增加一週歲遞減5%(到男70週歲,女65週歲時停止遞減,並保持到最高年齡)。

⑵政府貼補標準

政府根據被徵地村選定的繳費標準,在應繳額足額到位後,再給予相應補貼。貼補標準為:A檔7000元,B檔6000元,C檔5000元。

2、今後繳納養老保障費的標準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和被徵地人員待遇調整情況,由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後,公佈實施。各檔繳費標準調整公佈後,新參保人員應按新公佈的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障費。

3、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徵地人員,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六條 建立個人專户

(一)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處在擬參保人員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障費的前提下,按照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障個人專户,村集體、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障費全部記入個人專户。政府貼補部分分別按A檔3000元、B檔2000元、C檔1000元記入養老年齡以下參保人員的個人專户,養老年齡以上參保人員,政府貼補部分不記入專户。個人專户儲存額每年按銀行一年期儲蓄利率計息一次。當年繳納的按活期利率計息。

(二)被徵地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個人帳户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定記入。

第七條 享受養老保障待遇的條件和標準

(一)被徵地參保人員享受養老保障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

2、按規定躉繳養老保障費。

(二)參保時已達到養老年齡及以上人員,在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障費和辦理領取養老保障手續的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障待遇,直至死亡。參保時未達到養老年齡的人員,在到達養老年齡時,向所在鎮(街道)勞動保障所提出申請,辦理養老保障領取手續後,次月享受養老保障待遇。

(三)享受養老保障待遇的標準與繳費檔次相對應,2004年公佈的月待遇標準為A檔408元,B檔295元,C檔186元。享受的養老保障待遇可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情況作適當調整,調整的時間和待遇水平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後,公佈實施。

(四)被徵地人員按月享受的養老保障待遇,先從個人專户中支付,待個人專户支付完畢後,再在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參加養老保障人員未到養老年齡因故死亡的,其個人專户儲存總額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已開始享受養老保障待遇人員死亡的,其個人專户結存餘額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

第八條 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基金按照政府(包括鎮、街道)、村集體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政府承擔的保障資金從市、鎮兩級土地出讓金收入等政府性資金中列支,村集體和個人承擔的資金首先從土地補償費、徵地安置補助費中列支和抵交,由國土資源部門統一扣繳,不足部分由村集體經濟積累和個人積累中抵交。

(二)建立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統籌基金和風險基金制度,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統籌基金和風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統籌基金來源為:

在每年的被徵用土地中每畝按徵地區片綜合價的25%加收保障基金,該基金由國土資源部門在徵用土地時統一代收並劃入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基金專户。

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風險基金來源為:

1、在土地出讓收益時按12%提取,主要用於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資金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及時足額劃入養老保障基金專户。

2、政府每年預算中安排一定的資金進入風險基金。

(三)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籌集的養老保障費納入財政專户,資金單獨建帳,封閉運營。市農村社會保障管理處設立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費收入、支出專户,支出專户資金存量由財政專户按保證支出專户兩個月正常支付需要的資金額度劃入。養老保障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轉借、挪用、截留或擠佔,並接受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條 與其它社會保險之間的關係

(一)被徵地人員既參加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又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到達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障待遇時,其養老待遇按照"自願選擇、單項享受"的原則確定。選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還其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個人專户的本息,終止其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關係;選擇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待遇的,退還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户的本息,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二)參加被徵地養老保障人員,在未到達養老年齡時,期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個人專户儲存額視作預繳,可用於繳納本人的養老保險費。

(三)原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徵地人員,在按本辦法參保繳費後,其原參保繳納的農村養老保險費,可申請一次性支付,退還原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同時終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

第十條 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一)為加強對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市政府建立以市長為組長,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國土資源、財政、公安、農林、民政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也要建立相應組織,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各負其責、積極穩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平穩實施。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負責做好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工作的綜合管理和政策解釋工作,並辦理參保手續、個人帳户管理和待遇結付工作。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徵地情況,核定應參保人數,按照經辦機構繳費清單,經村民委員會認可,在徵地費用撥付過程中負責將參保對象必須繳納的養老保障費劃入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基金專户。市財政局負責應繳納養老保障費中政府承擔部分及風險基金的籌集劃撥。市公安局、農林局負責提供參保人員的身份確認材料,並辦理農轉非、二輪土地承包變更手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准具體參保人員名單。相關部門、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工作。

第十一條 其它

(一)本辦法由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通過上文的介紹,想必大家對於温嶺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政策及其相關情況有了一定的瞭解,給予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可以説不是必需的,因為政府徵地給予相應補償已經履行自身的義務。而政府通過這一行動推動了農村養老保險進程,同時讓更多的人享受到養老保險,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保險法及相關法律的完善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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