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土地使用税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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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怎麼處罰的問題很多人問到,如果違反土地使用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這個會有一定的審查,具體過程也要按照相關的規定來辦事。處罰標準也有相關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來定處罰的輕重程度。但是還是不要違反好,國家的法律制定都是相當嚴明的,處罰力度會相當大。

違反土地使用税怎麼處罰?

企業不交土地使用税最嚴重會有按《税收徵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相關法律規定:

《徵管法》第四十四條欠繳税款的納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税務機關結清應納税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税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税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六十五條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税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税款,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税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三條規定:“房產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税的税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税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税率為12%。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128號)規定:“一、關於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房產税問題 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税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餘值代繳納房產税。

三、關於出典房產的房產税問題 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税。

四、關於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税問題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税。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税。”

五、城鎮土地使用税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七、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税地字第15號)文件規定:“

八、關於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第四條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北京市地方税務局: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辦法>的決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號)規定:“第三條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税額計算徵收。佔用的土地面積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土地權屬文件的土地佔用面積確定;沒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土地權屬文件的,以納税人據實申報並經地方税務機關核實的土地佔用面積確定。 第四條 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等級劃分為六級,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級土地30元;

二級土地24元;

三級土地18元;

四級土地12元;

五級土地3元;

六級土地1.5元。

土地納税等級範圍的劃分,由北京市地方税務機關參照北京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級別範圍確定和調整。”

關於土地使用税怎麼處罰,通過上述內容應該會有一定的瞭解,對它更深一步的瞭解會是自己儘量不會去觸犯那個邊界,因為那個是極其不明智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會有一套相當嚴格的法律體系,對其的懲罰有相關的規定,懲罰會嚴格按照這個規定來進行,不會超越出那個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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