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分幾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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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生效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將輕傷分為了輕傷一級與輕傷二級。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分幾級?

輕傷一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

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現行傷害案件鑑定分以下幾個等級:

1.輕微傷害(適用罰款處罰)

2.輕微傷(適用拘留處罰)

3.輕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緩刑)

4.重傷(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輕傷鑑定標準: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第六條 頭皮鋭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釐米,兒童達6釐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米,兒童達4釐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第十一條 耳損傷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至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釐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釐米(兒童達3釐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釐米(兒童達4釐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釐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釐米;單塊面積2平方釐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釐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釐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釐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釐米。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佔體表總面積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釐米(兒童達8釐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釐米(兒童達12釐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脱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損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週。

第三十七條 會陰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釐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週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挫傷致排尿困難;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脱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脱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釐米;創口長度達1釐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瘻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產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4.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徵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傷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我國現行將輕傷是分為一級和二級。具體的輕傷判斷需要根據實際的受傷程度來進行確定。如果發生受傷的話,可以向當地的傷殘鑑定機構進行申請傷殘鑑定。鑑定機構會根據實際情況來下達鑑定報告書,該鑑定報告書是存在一定的法律效力,在日後的法院判決之中是有一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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