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複製出售淫穢物品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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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複製出售淫穢物品怎麼處罰?

單位複製出售淫穢物品怎麼處罰?

單位複製出售淫穢物品會按照傳播淫穢物品罪進行處罰,對單位整體進行金錢上的罰金,而對單位的負責人的處罰則是要求負起相應的刑事責任,即限制自由的有期徒刑,而徒刑的刑期則需要看情節的嚴重程度,而傳播淫穢物罪根據情結輕重有以下幾種處理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第九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1、第三百六十三條【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3、第三百六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司法實踐中傳播淫穢物品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嚴格認定淫穢物品的範圍。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2、嚴格掌握傳播的概念。對於個人收藏或者在親友間傳播的,應予以批評教育並收繳其淫穢物品,但不構成本罪。

3、嚴格把握“情節嚴重”這一要件。

(二)本罪與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兩罪之間有着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傳播淫穢罪在主觀上沒有以牟利為目的。而後罪必須以牟利為目的。前罪作為一個新罪名而存在,其實際意義在一彌補後一罪在主觀上限制過於嚴格的不足。使傳播淫穢物品犯罪不論主觀是否存在以牟利為目的,都將受到刑罰的處罰。

綜上,單位相比公民來説更加具備組織性和犯罪涉及範圍更大,但是要處罰無形的單位是存在困難的,所以只能通過對單位進行經濟上的罰金,然後對單位內部起到決定作用的負責人進行刑事上的徒刑處罰,尤其是主要的領導人會被直接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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