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懷孕婦女能否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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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對懷孕婦女能否羈押?

公安機關對懷孕婦女能否羈押?

懷孕、哺乳期內,不宜羈押。懷孕婦女涉嫌犯罪,可以取保候審。如果判刑,可以適用緩刑或暫予監外執行。對於懷孕的婦女,可以不執行逮捕、可以取保候審、可以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二、監視居住期間要遵守什麼規定?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綜上所述,懷孕婦女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會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因為嫌疑人是懷孕的,因此不可以羈押,不適用批捕刑拘等措施,一般都是家屬會提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由嫌疑人家屬提供保證金,等屆滿後仍需要調查證據的,應當變更為其它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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