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訴證據與辯護證據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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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訴證據與辯護證據區別是什麼?

控訴證據與辯護證據區別是什麼?

控訴證據就是控方提出的證據,辯護證據就是辯方提出的證據,有罪證據就是證明有罪的證據,無罪證據就是證明無罪的證據。辯護證據是相對於控訴證據而言的,辯護證據和控訴證據是以證據在案件中所起的辯護作用或控訴作用而劃分的。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及第四十五條關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的規定是劃分這兩類證據的法律依據。對辯護律師來講,劃分辯護證據和控訴證據的意義在於如何收集、運用辯護證據證明自己的辯護觀點,提高辯護技巧,增強辯護效果。

二、辯護證據包括哪幾種?

辯護證據一般應包括以下幾類:

1、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沒有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或者罪輕的證據及材料;

2、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證據材料;3、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及證據材料;

4、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據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證據;

5、證明被告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緊急避險等的證據材料;

6、證明被告人的行為已經超過法定時效期限的證據材料。

三、刑事訴訟證據類型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我國刑事證據有以下八種: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

綜上所述,檢察院作為公訴方,應該在起訴的時候一併提供證據,能證實嫌疑人有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種證據和辯護證據不同。作為被告的辯護人,提供的證據是幫助被告減輕或者免於處罰用的,比如被告犯罪情節較輕、有自首立功表現或者犯罪年齡較小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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