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破壞軍事通信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我國刑法對破壞軍事通信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1、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立案追究。過失破壞軍事通信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二、破壞軍事通信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體現的國防利益。犯罪對象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武器裝備是指武裝部隊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場地和設備。軍事通信,是指武裝部隊為實施指揮或者武器控制而運用各種通信手段進行的信息傳遞活動。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所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是指以各種方法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全部或部分不能正常使用。
3、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者軍事通信而故意破壞。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戰時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破壞軍事通信罪的既遂犯,是需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存在嚴重涉案情節的,也可以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涉案情節特別嚴重的,還可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就是在戰時存在該犯罪行為,是需要從重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