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競合和吸收犯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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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條競合和吸收犯是一樣的嗎?

法條競合和吸收犯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的。吸收犯,指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或當然結果,而被另一個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法條競合犯包括且僅包括包容競合犯和交叉競合犯兩種。法條競合的實質是構成要件的競合,異罪的純粹量刑情節競合不是法條競合,同種犯罪不同要素結構的犯罪構成之間、特別刑法與普通刑法之間不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僅僅因為具體犯罪事實而使數個法條對行為均具符合性,也不是法條競合。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複雜法優於簡單法是法條競合的法條適用原則。

二、吸收犯的形式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幾種形式: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這裏的重輕是根據行為的性質確定的,主要是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例如,一個人先非法制造槍支,後又將其所製造的槍支私藏起來,就應以非法制造槍支來論罪,而將私藏槍支的行為予以吸收。

2、主行為吸收從行為。

這裏的主從是根據行為的作用區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或次要作用的是從行為,其餘是主行為。例如,甲先教唆乙去殺人,後又提供殺人工具。在這種情況下,一個犯罪分子兼有教唆犯和幫助犯雙重身分。在此,教唆是主行為,幫助是從行為,應以教唆行為吸收幫助行為。

3、實行行為吸收非實行行為。

這裏的實行行為與非實行行為是根據刑法的規定劃分的,實行行為是由刑法分則加以規定的行為,而非實行行為是刑法總則加以規定的,例如預備行為、教唆行為與幫助行為等。例如犯罪分子為殺人進行預備活動,然後將被害人殺死。在此,殺人的實行行為吸收殺人的預備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儘管法條競合犯和吸收犯看似都是用同一個行為觸犯了不同的罪名。但是吸收犯就在於它在實施一個犯罪行為的過程中,雖然觸犯了不同的罪名,但是這個罪名之間是呈現出一種包含的關係。也就是説,重罪可以包含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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