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競合犯的形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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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條競合犯的形式是怎樣的?

法條競合犯的形式是怎樣的

法條競合犯的形式是,一個犯罪行為同時符合了數個法條規定的犯罪構成,但數個條文之間存在着整體或者部分的包容關係,只能適用其中一個條文而排斥其他條文適用的情形。對“法條競合犯”的處理原則是:

1、當法條重合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我國《刑法》規定了盜竊罪,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同時又規定了盜竊槍支、彈藥罪,屬於特別規定。特別法與普通法的競合,是在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了兩種社會關係的情況下發生的。如“盜竊槍支罪”,既侵犯了槍支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對槍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罰上對競合犯選擇對社會關係侵犯性質嚴重的罪定罪,一般適用特別法。

當法條交叉時,複雜法優於簡單法

如行為人為了達到殺人目的而實施爆炸行為,構成“爆炸罪”。《刑法》規定的“殺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權,是簡單法,而《刑法》規定的“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公私財產權,是複雜的社會關係,是複雜法。複雜法規定的犯罪對社會關係侵犯的性質較簡單法更為嚴重,所以,當“競合犯”觸犯的法條交叉時,一般選擇複雜法處罰。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適用重法優於輕法原則

如我國刑事立法規定了“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二罪之間具有普通法和特別法的競合關係。但《刑法》規定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詐騙罪規定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顯然,“詐騙罪”規定的法定刑重於“招搖撞騙罪”。所以當招搖撞騙犯罪詐騙公私財產數量特別巨大並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招搖撞騙罪的法定刑不符需要時,就不能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一般原則,而應適用重法優於輕法原則。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是法條競合法律適用原則在特殊情況下的補充,更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

二、法條競合犯有哪些特徵?

1、一犯罪行為同時符合數個法條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個犯罪行為如果只符合一個犯罪構成自然就不存在法條競合的問題,但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行為未必就是法條競合犯。作為法條競合犯的犯罪行為所符合的數個犯罪構成在性質和罪名上應都是不同的,否則法條競合犯不成立。另外,基本犯罪構成與相應的修正的犯罪構成之間不存在法條競合,基本犯罪構成與加重犯罪構成或減輕犯罪構成之間也不屬於法條競合。

2、數個犯罪構成之間在邏輯上的重合關係。

重合關係的內涵指從屬或交叉關係。犯罪構成之間存在邏輯上的從屬或交叉關係是法條競合的邏輯本質。這種重合關係源於刑法內部規定的錯綜複雜,具體體現在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上:在犯罪客體上表現為既適用於範圍較廣的社會關係也適用於範圍較小的社會關係;在犯罪主體上表現為既適用於範圍較廣的主體也適用於範圍較小的主體。

3、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

這是構成法條競合犯的必要前提。“一個犯罪行為”指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的一次危害社會的行為,這一行為不論是單一的還是複合的,只要刑法分則規定了屬於某一個犯罪的構成要件,都是一個犯罪行為,如搶劫罪中的強制行為與取財行為共同構成一個犯罪行為。“一個犯意”自然包括一個犯罪故意或一個犯罪過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單一的,複合的犯意則不構成法條競合犯。“一次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即法條競合犯的犯罪行為是一次性的犯罪行為。

主觀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過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內容較廣的故意包括內容較單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過失的重合則主要是行為人應當預見的結果範圍之間的包容關係;客觀方面的重合表現在行為方式的完全相同,行為的複合性包括行為的單一性,或行為的多樣性包括了行為的單純性。而且,只有四個基本構成要件都有彼此的從屬或交叉關係時,才可構成法條競合犯,任何一要件不重合,就不是法條競合犯。

另需注意的是,法條競合犯不僅要求犯罪構成重合,而且要求實際的犯罪行為必須同時符合重合的數個犯罪構成。如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之間有包容或交叉的關係,但如果行為人僅以毆打的手段取得財物,並未實施傷害行為,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故只是單純的搶劫罪,不是法條競合犯。這也正體現了法條競合犯是一種動態的犯罪形態,而非數法條的簡單競合。

4、只有一個犯罪構成可以最恰當、最全面地評價犯罪行為,從而排除其它犯罪構成。

法條競合犯和想象競合犯在刑事案件中是比較常見的,像是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和詐騙罪,如果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詐騙數額特別較大,一般是按照詐騙罪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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