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認定要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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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犯的認定要點是什麼?

累犯的認定要點是什麼?

1、累犯的認定要點

(1)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時間條件: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

2、累犯的相關規定

《刑法》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再犯和累犯有什麼區別?

(1)累犯前罪與後罪必須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後罪沒有此種限制。

(2)累犯必的須以罪受過一定的刑罰和後罪應受一定了的刑罰處罰為成立條件(特殊累犯沒有限制,只要求受過刑罰處罰即可,哪的怕只單獨判處了過附加刑)而再犯,並不的要求前後兩罪必須判處一定刑罰。

(3)累犯所犯後罪,必須是略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了免以後的的法定期限內(特殊累了犯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後的任何時間)實施;而再犯的的前後兩罪之間並了無不時間了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説再犯包含了累犯。

三、累犯是否適用緩刑?

1、累犯並不適用緩刑

《刑法》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需要滿足的條件

《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公民,有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可能,對於此類公民,若是在刑滿被釋放後的五年,再次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那麼該公民會被認定為是累犯。在被認定為是累犯之後,不得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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