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詐騙的報案材料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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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詐騙的報案材料是怎麼規定的?

婚姻詐騙的報案材料是怎麼規定的

婚姻詐騙到公安機關報案的時候不需要準備什麼材料,但最好能提供嫌疑人實施詐騙的相關證據材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

對於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初查。

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鑑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二、詐騙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詐騙罪的數額劃分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如果受害人被他人詐騙,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證據是由公安機關收集的,因此,公安機關不會因為報案人沒有提供相關的犯罪證據而不立案,也就是説,報案人可以在沒有任何材料的情況下到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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