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詐騙刑事立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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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詐騙刑事立案規定是什麼?

婚姻詐騙刑事立案規定是什麼?

婚姻詐騙刑事立案規定是必須符合我們國家的立案的標準,也就是説詐騙的財產達到3000元到1萬元以上的認定成為數額較大,可以達到立案標準。

1、以結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目的,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目的

2、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

3、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的“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被認定為婚姻詐騙罪。

4、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5、 詐騙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數額較大”的詐騙罪。

6、詐騙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數額巨大”的詐騙罪。

7、詐騙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數額特別巨大”的詐騙罪。

二、婚姻詐騙罪怎樣量刑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詐騙罪增設單位犯罪的法律意義

詐騙罪增設單位犯罪的實質意義是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利益實施嚴重社會危害性、符合詐騙罪客觀形態的行為,是否需要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一)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利益實施的詐騙行為具有應受刑法懲罰性

判斷某一行為是否具有刑罰當罰性,取決於二點:

一是該行為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二是該行為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利益實施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並不能因為其是以單位名義、為了單位利益就能消除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從實踐看,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利益實施的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已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強烈不滿。在《刑法》未將此行為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完全具備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刑事責任的條件。

其次,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而不是行為人取得利益。就對法益的侵犯來説,單位集體實施的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與單純自然人實施的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沒有質的區別。

(二)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利益實施詐騙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

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大家結婚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具有深厚的感情,所以才會在法律當中登記結婚,成為夫妻相互的尊重,相互的共同的生活,當然對於有一些以詐騙為目的的結婚,他自然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可能還會構成我們國家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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