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非法集資員工是否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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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非法集資員工是否要坐牢

我國境內設立的所有的公司,都在工商局會進行備案的。擔保公司自然也是如此,不過也不一定所有在工商局備案的公司,在經營的過程當中都是遵紀守法的。如果説擔保公司涉嫌非法集資的話,肯定也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的。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就是擔保公司非法集資員工是否要坐牢?

一、擔保公司非法集資員工是否要坐牢?

如果被刑事立案,那麼一般會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員工一般根據犯罪情節、後果嚴重性分別確定。不一定全都坐牢。

非法集資形式多樣,但是具有一定特徵,符合該特徵即為非法集資。

根據《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非法集資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法》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如果真的確認擔保公司的違法犯罪的活動是屬於非法集資的性質的話,那麼肯定主要責任人就是法定代表人需要依法承擔責任的。員工的話,還是要看員工對於非法集資是否真的直接參與,如果員工並不知情的話,員工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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