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和個人各擁有產權比例的公房拆遷了 - 補償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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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單位和個人各擁有產權比例的公房拆遷了,補償怎麼分?

單位和個人各擁有產權比例的公房拆遷了,補償怎麼分?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徵收管理部門與被拆遷人協商拆遷補償的問題,如果公房的產權是共有的,與所有產權人協商,協商確定後簽訂補償協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承租人的繼承人是否有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的權利?

公產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脱節的聯繫,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説,公產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於某種優先權繼續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按照中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於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並不在遺產範圍,依法不能繼承。根據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來説是可以變更承租人。

 三、購房過程中購房人去世的,如何辦理產權手續?

購房人在辦理購房手續過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規定交納了首付款,且繼承人願意繼續支付的,可由其繼承人按照原協議繼續支付房價款,房屋產權可按繼承的有關規定變更為繼承人所有。原購房人產權證尚未辦理的,所購住房產權可直接登記在繼承人名下。

在公房進行拆遷時,相關部門都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償,會和產權所有人進行協商,在協商成功之後會進行相關手續的簽字,如果不滿意補償,可以不進行簽字,也可以要求更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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