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 - 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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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在農村已經是一種很常見的經營方式,土地擁有者可以因為某些原因將土地承包出去從而獲得利益,不至於讓土地荒廢,同時也能讓其他人使用土地以獲得利益,這是一種互利共贏的經營方式,那麼搞清楚農村土地承包 主體是誰,也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農村土地承包 主體是誰?

農村土地承包主體是誰

一、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承包權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國家政策的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該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層含義: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承包的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以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權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 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 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有權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土地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3、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所有成員。

二、關於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確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明確規定,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

三、關於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的確定

強調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主要是針對農村集體所有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不宜採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給農户,也可承包給單位或個人,這裏的單位或個人可以來自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包權。

在土地承包這種經營模式中,難免會出現承包糾紛問題或者規定約束不清晰等問題,那麼首先了解農村土地承包 主體是誰就顯得尤為重要,這樣才能有效的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同時也不會傷害土地主與使用者之間的利益,達到共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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