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50年和70年的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3W

目前我國房屋的使用權和土地的所有權利都是永久不變的,除非房屋倒塌,我們將可以一直居住下去。目的是為了保障國民的居住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我們可以繼續續住,商品房的住宅通常居住年限為50年,那麼為什麼是50年呢,可能是因為最理想的居住時間段就是在樓房建成之後的50年,如果超多這個時間,可能會因為各種地形地貌的變化以及樓面使用年限的問題,造成了建築樓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安全隱患。按照目前的解釋,50年的,是綜全用地。70年的,是住宅用地。房屋從過户之後50年、70年之後房屋的所有權就不在是你的了,你僅僅是享有房屋的居住權利。而從國家採用這個使用年限之後尚未出現超過年限的房屋,故未出現相關的問題羈絆大家。

土地使用權50年和70年的區別

其實50年和70的區別在於名稱有所差別,但是對鋪普通人來説並不太在乎這些字詞的內涵是什麼,只要不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我所支出的錢和我所得到的房屋價值是否成正比,以及我購買的房屋是否安全、購買的房屋是否屬於我的財產,是否可以用這個房屋去貸款,是否可以在我年事已高之後將房屋繼承給我的子女。只要切身利益沒有收到什麼影響,百年後的事情誰能知道呢,過好當下應該是什麼很多人的想法。

目前來説50年和70年的區別還在於,現如今某些城市有購買70年產權的住宅才符合落户的標準,即子女才享有就讀學區房的待遇。如今這個在重慶好像沒有這個區別待遇,可能在北上廣一線城市會有這個差異。其他應該沒有什麼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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