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和土地使用證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
一、房地產與土地使用證定義
(一)房地產
對於房地產的概念,應該從兩個方面來理解:房地產既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同時也是一項法律權利。
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房地產是指房產和地產的總稱,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久建築物及其所衍生的權利。房產是指建築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包括住宅、廠房、倉庫和商業、服務、文化、教育、衞生、體育以及辦公用房等。地產是指土地及其上下一定的空間,包括地下的各種基礎設施、地面道路等。房地產由於其自己的特點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動性,在經濟學上又被稱為不動產。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建築物、房地合一。在房地產拍賣中,其拍賣標的也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建築物和房地合一狀態下的物質實體及其權益。隨着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發展,房地產已經成為商業交易的主要組成部分。
(二)土地使用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證內各項數據和編號,如單位名稱、四至、土地數量、位置、土地變更等,必須與土地登記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證附圖可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底圖或地籍圖透繪獲得。隨着面積和界線的變更,附圖也應作相應改動。
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製,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並由其保存。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
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築佔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
③備註。
④變更記事。
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
二、房地產和土地使用證的關係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可見,土地使用證在中國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中國的土地分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國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證也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法律意義上的房地產本質是一種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是指寓含於房地產實體中的各種經濟利益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種權利,如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權、典當權、租賃權等。
因此土地使用證是房地產的一種法律形式,作為一種法律證明而存在,證明土地使用權的歸屬。
房地產既是客觀的物質形態,其在法律的意識形態裏面也承載着土地的使用權、房屋的所有權,而土地使用證就是土地使用權的物質承擔形態,是一種證明,具有法律的效力,用以證明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