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時沒有土地使用證的賠償是否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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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拆遷是對原來公民擁有的舊房子進行拆除,然後改造進行新建房屋,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拆遷的時候回面臨着許多的困難,比如説拆遷時沒有土地使用證的賠償是否進行?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拆遷時沒有土地使用證的賠償是否進行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系列事項。

拆遷時沒有土地使用證的賠償是否進行?

一、拆遷時沒有土地使用證的賠償是否進行?

屬違章建築不予補償。

二、相關法律知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首先,如果是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屋屬於違章建築,其次,對於這類建築我國法律規定是在拆遷的時候沒有賠償的。如果大家對於拆遷時沒有土地使用證的賠償是否進行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他們會給出穩妥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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