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成為商標註冊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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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成為商標註冊申請人

這裏區分兩個概念,那就是商標註冊申請人與商標專用權人。其中,前者是指誰有權利可以向商標局提出註冊商標的申請,而後者則是已經取得了商標權了。那麼現實中,誰可以成為商標註冊申請人呢?以下是對這個問題做的具體介紹。

根據不同商標類型的法律法規的註冊和管理辦法,各類型商標註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為:

1、申請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的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符合《商標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外國申請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的商標註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範圍與我國的同樣為:(注:雖然商標法中只提到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但在實踐中,外國其他組織與同國內情況一樣可以申請。以下均同本解釋)

“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能夠證明商標申請人在所屬國合法身份的法律證明文件同我國未建立或已終止外交關係的國家的申請人在我申請商標註冊,應當按對等原則辦理。有關申請人委託書的認證手續,可以通過雙方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辦理。

2、申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

根據《商標法》第三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2003年4月17日最新版)的規定,符合我國《商標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外國企業、社團、行會申請集體商標的商標註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範圍與我國的同樣為:

“ 工商業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

外國自然人或個體經營者不得申請註冊集體商標;

商標申請人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證明文件;

該證明文件中應當詳細提供説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

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並且,該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誌標示的地區範圍內的成員組成。

3、申請證明商標的

根據《商標法》第三條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2003年4月17日最新版)的規定,符合我國《商標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外國申請證明商標的商標註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範圍與我國的同樣為:

“ 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外國自然人或個體經營者不得申請註冊證明商標;

商標申請人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證明文件;

主管理部門(或根據其所在國的實際情況和慣例)出具説明申請人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的證明文件,比如:工業或商業登記簿文件或協會登記的文件。

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4、共同申請同一商標問題:

(1)根據《商標法》 第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主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同一商標專用權。(注:這是我國根據《商標註冊馬德里協定》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以及我國《民法通則》第78條 的規定,在第二次修訂《商標法》所增加的新內容)。

(2)共同申請同一商標的大致有以下情形:①一個公司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分公司,而其中一些分公司需要和總公司使用同一商標的;②總公司下屬的一些子公司之間或與總公司之間需要使用同一商標的;③有些家族性的私營公司或者企業之間,要求使用或繼承同一商標的;等等。

在不同情況下申請商標註冊的,可以成為商標註冊申請人的主體不同,主要包括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當然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是可以成為商標註冊的申請人的。至於該怎麼進行商標註冊,你可以到本站網站的其他欄目進行深入瞭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海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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