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與公司合作職務發明的權利如何歸屬?
一、個人與公司合作職務發明的權利如何歸屬?
認定屬於職務發明的,那麼該職務發明就應該是屬於所在的用人單位所有,也就是説單位是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利人。但要是單位與發明人之間對職務發明創的權屬有作出約定的話,那麼也是可以按照約定確定職務發明的權利人。
1、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
2、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職務發明的類型有哪些?
1、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三、職務發明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1、以單位的業務範圍來劃分。即凡是屬於單位業務範圍內的有關發明創造,均認為是職務發明。從單位的角度看,單位僱傭職工的目的就是為了發展其業務,職工有義務為發展單位的業務而努力,因此,職工完成的一切在單位業務範圍內的發明創造行為均屬於履行職務。
2、以完成發明創造是否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3、以完成發明創造的時間是否是業餘時間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4、以單位是否立項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5、依照崗位責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約定的範圍作為劃分標準。
職務發明往往是職工在完成本單位任務的過程中作出的,因而這樣的一般就認定為單位所有。另外,就是職工在退休、解除勞動合同之後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工作有密切聯繫的發明創造也屬於職務發明。要是隻是少量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同時該物質技術條件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較大影響,那麼就不能認定屬於職務發明。
需要注意的是,在認定一個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的話,此時該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就是歸屬於單位的,此時單位是需要及時的向我國的有關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的,在被行政部門批准之後即可享有專利權,但是對於勞動者也是需要支付相應的報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