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的三種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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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許可的三種方式是什麼

專利實施許可的三種方式是什麼

關於專利使用的官司年年打,還呈現一個上升的趨勢,更多的發明者注重了專利權的保護,從申請到維護都下了一番功夫,有人要使用專利的時候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其實這已經涉及到法律上專利實施許可的範疇了。

專利實施許可,法律上的概念指專利的擁有者有權在允許他人一段時間、地區或方式使用專利。但是要注意,這裏的許可只是專利使用權的暫時讓渡,具體的實施使用時間、實施使用地區和費用標準等詳細條款需要雙方協調。

專利實施許可的方式其實有很多種分類,但最大的分類只有三種:一般情況下的許可方式(也就是普通許可)、排他許可方式(主要是指除了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人之外的任何人不允許在使用)和獨佔許可方式(只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就連專利人都不能使用)。

普通許可方式是最常用的一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專利的使用權可以同時屬於很多人,包括專利所有權擁有者自己,只要與專利所有權擁有者協商好並獲得許可,都可以獲得專利的實施使用權。也就是説,同一個地區可以同時有很多獲得專利許可的主體,專利所有權者並不阻止或干涉可能存在的競爭情況,普通許可對於專利的使用者來説並不能很好的隔絕其他競爭者。

而排他許可是普通許可的一個進階,如果説普通許可是除了自己以外,也一起允許其他人和專利擁有者共同使用,那排他許可就是除了自己和專利擁有者以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使用,排除了競爭者存在的可能性,當然這也許可的費用也會相應提高。

最後是獨佔許可,這種專利實施許可的方式是對使用者最有利的,獨佔許可下除了自己,其他人和專利所有權擁有者都不能使用該專利,否則就是違反了許可規則,獨佔許可和排他許可的唯一區別是專利所有權擁有者是否還擁有專利的使用權。

《專利法》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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