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作品的分類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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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演繹作品的分類有什麼?

演繹作品的分類有什麼?

1、改編,即指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行為。

2、翻譯,即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為另一種語言文字的行為。

3、註釋,是指對文字作品中的字、詞、句進行解釋。

4、整理,是指對內容零散、層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進行條理化、系統化的加工。

演繹作品,又稱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經過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該條明確了演繹作品的作者,對原作品進行再創作時,應事先徵得原作者的同意,並依照規定支付報酬,同時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權,再創作人不得對原作品進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繹作品的創作人是對已超過保護期的作品進行再創作,可以不徵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時可以不支付報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權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權不得侵犯。

演繹作品的作者,在進行作品的改編、翻譯、註釋、整理時,其他人也可以對該作品進行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各演繹作品的作者對自己創作的演繹作品分別享有著作權。

二、演繹作品著作權的行使

由於演繹作品是對原作品的再創作,所以演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權(演繹作者應當在演繹作品上註明原作品的名稱、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內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則可能導致對原作品的侵權而承擔民事責任

由於演繹作品是以原作品為基礎,對原作品具有依賴性,因此,演繹作者對演繹作品享有的著作權,並不是完整的著作權,不能獨立地行使。我國《著作權法》有規定出版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演繹作品一般是對原著作作品進行再次創作通過一定的載體表現出來的,演繹作品需要獲得原著作作品作者的同意,否則是屬於侵犯了原著作作者的著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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