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數據法律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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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的電子化和無紙化特徵,使得基於傳統交易模式而構建的民事訴訟證據體系,從舉證、質證、認證等一系列規則均要作出相應的調整。由於法律的滯後性,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於電子證據究竟應歸屬於哪一類證據沒有進行界定,以往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其歸入視聽資料。合同法第十一條在對合同的書面形式進行解釋時表述為: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被視為在證據法的意義上承認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的證據效力。但電子證據被視為視聽資料仍存在很大的侷限,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電子商務的發展。

電子數據法律效力是什麼

現行的電子簽名法,對於電子數據電文的定義、法律效力以及電子簽名的認證、法律效果等問題進行了規定。按照合同法及電子簽名法的文字表述和立法主旨,其均將電子商務過程中以數據電文形式形成的資料視作是書證。從證據法意義上看,電子簽名法主要解決了以下兩個大的問題:

其一,電子證據的可採納性。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該法第七條還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通過上述規定,解決了電子商務活動中以電子數據方式形成證據的可採納性問題,為電子商務中的簽約行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其二,電子證據的證明力。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這樣賦予了電子商務中電子由數據形成的證據的直接證據效力,使得電子合同和電子單證在法律上取得與書面材料同樣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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